基本案情(一)
某省委原书记秦某在主政该省期间,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,曾表示中央八项规定太严了,不吃饭、不喝酒,就没有生产力。他还曾在会议上称“不能因为一点自身利益就举报”,并称“100封举报信,可能6封是实的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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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:
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、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秦某“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”,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。
纪律警示
秦某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公开发表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意见,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评头论足的行为,实质上是目无政治纪律、无视党中央权威。与秦某的情况类似,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也存在“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”的错误行为。如果党政“一把手”都对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说三道四,其他干部就容易产生“思想之乱”“意识之乱”“价值观之乱”,就会严重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,严重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。
党的各级组织、全体党员都要向党中央看齐,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,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,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、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、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。
基本案情(二)
某市委原副书记、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余某在任职期间,常以“头人”自居,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身边亲属“行方便”、为不法商人“开绿灯”、为违法犯罪活动撑“保护伞”,不断巩固自己的“山头”地位。一些党员干部缺乏 “政治安全感”,与他套近乎,向他递“投名状”,以获得更高的政治地位和更大的经济利益,导致清清爽爽的同事关系、上下级关系荡然无存,他自己也成为当地政治生态的“污染源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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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:
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,搞山头主义,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,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余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。
纪律警示
余某搞“山头主义”的行为,表面上只是搞点“小圈子”、营造“小气候”、培植“小势力”,实际上带来了“大塌方”。他的所作所为造成了当地的“塌方式腐败”,严重扰乱了当地的政治生态,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“拦路虎”“绊脚石”,是修复、净化政治生态过程中必须剔除的“政治毒瘤”。
一些党员干部把擅权专政视为“有威信”,把拉帮结派当作“搞团结”,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,把权力用于为“小圈子”服务,以致“山头”越来越多、越做越大,自己也成为凌驾于党纪之上的“特殊人物”。比如,某些党员干部以“教父”自居、独霸一方的行为,也是“山头主义”的典型表现,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。修复、净化政治生态,必须让“山头主义”失去生存空间,坚决清除污染底泥和污染因子,驱散“政治雾霾”,扶正祛邪、正本清源,换来政治生态的海晏河清、朗朗乾坤。
基本案情(三)
某村党总支委员、村委会副主任李某,无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纪律要求,在微信朋友圈发表“净搞些没用的”“根本控制不了”等不当言论,质疑党员干部在打嬴疫情防控人民战争、总体战、阻击战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做的大量防控工作,造成不良影响,最终受到党纪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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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:
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、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李某“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、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”,其行为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。
纪律警示
一个组织就是一座堡垒,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,先是党员,才是网民,要自觉规范在微信等公共媒体上的言论,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,决不允许自行其是、不负责任地发表各种错识言论。李某的行为,看似只是在微信朋友圈自由发表言论,暴露的却是党性意识薄弱、政治意识不强、政治敏感性不高等问题。
在现实中,经常有一些党员干部平时说话不过脑子,口无遮拦,这些行为看似只是几句牢骚抱怨,但已经处于“走钢丝”的危险状态,一不小心就会踩了政治纪律的 “红线”。因此,党员干部发表任何言论都要讲规矩、守纪律,切莫把微信、微博、QQ、抖音等社交媒体、软件当作信口开河的“纪外之地”。身为基层党员干部,应当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,团结群众、凝聚人心,而不是信口开河、搅乱人心、打击士气。
基本案情(四)
冯某,中共党员,某大学历史系教授。在受邀回母校为大学生作讲座时,冯某以“真相”“揭秘”为噱头,大肆宣扬历史教科书中的党史“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”,故意捏造、歪曲党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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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:
通过网络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传单、书籍等,或者利用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,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(一)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,违背、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,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。
(二)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。
(三)丑化党和国家形象,或者诋毁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,英雄模范,或者歪曲党的历史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、人民军队历史。
本案例中,冯某在公开讲座中公然捏造、歪曲党史,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,应予严肃处理。
纪律警示
我们党的百年历史,就是一部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历史,就是一部党与人民心连心、同呼吸、共命运的历史 。党的各级组织、全体党员都要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,树立正确党史观,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、主流本质,正确认识和科学评价党史上的重大事件、重要会议、重要人物,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,加强思想引导和理论辨析,更好正本清源、固本培元。
(转自:干越清风 微信公众号)